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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身边的民法典:规避情义担保背后的深渊
来源:2020-11-05 09:23 来源:陕西日报 作者:陶玉琼 发布时间:2020-11-07 22:39:15 111

民法典亮点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在中国人的社交理念中,给亲戚帮忙、替朋友做担保似乎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甚至还带着一丝侠义之气。现实中,因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为了彰显情义或碍于面子,为亲友的债务做担保的人不在少数。

殊不知,一句豪气冲天的“都是朋友,我替他担保”的仗义之言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风险,轻则因担保负债影响个人信用,重则会惹上官司,给自己和家庭带来沉重的债务负担。

近日,南宁市某基层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8年6月,黄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借款8万元。在黄某的央求下,同事张某出于朋友情义,不假思索地在借条上签了字,为黄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黄某非但没有还款,还从单位辞职,杳无音讯,仿佛“人间蒸发”。银行在多次追讨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将担保人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黄某与银行之间的贷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而被告张某系贷款保证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经原告申请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便找到张某,张某则以“钱不是本人借的”为由拒绝履行。

不久后,法院依法将张某列入失信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张某这才慌忙筹钱清偿银行欠款。后来经法律咨询,张某将黄某起诉到法院,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但由于黄某一直处于“失联”状态,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张某的损失至今未能追回。

张某怎么都没有想到,自己只不过是随便签了个字,就掉进了情义担保的深渊,遭受了近10万元的损失!

“其实,在法律层面上,张某所谓的‘随便签了个字’代表着保证责任的成立,而原《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连带责任可不轻。”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白保群说,现实中,由于很多人作出担保承诺时碍于面子,或者对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不太了解,甚至根本不知晓其背后的风险责任,很少约定担保方式,就像张某一样,糊里糊涂成为担保人,直到受到牵连,才悔不当初。

针对这一现象,民法典进行了颠覆性修改,将约定不明的保证责任由原来的承担连带保证变更为承担一般保证,极大降低了担保风险。

“在之前案件审理中,除非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中,明确注明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才成立一般保证责任,在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人就得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白保群分析说,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区别很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意味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向债务人追偿,也可选择跳过债务人,直接要求保证人来承担还款责任,无论哪一种方式,法院或仲裁机构都会支持。而一般保证责任只是一种补充责任,即在法院强制执行时,确定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承担还款责任,保证人才需要承担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简单地讲,如果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先找债务人,不足部分由保证人补足;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及保证人同时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任何一方单独主张。

白保群表示,民法典对保证责任的改变,充分考虑了当下民众对保证制度的认知状况,只有当事人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才会产生连带保证约定效果,体现出法律对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愿的极大尊重,也对民商事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风险防范进行了有效指引。同时,更体现出制度对善意保证人的有效保护,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债权人恶意利用保证人的无知及盲目,违背保证人真实意愿让其承担连带责任。

“对保证人来讲,一般做担保的对象多为自己的亲属、朋友以及同事,提供担保的目的往往也并非为了获利,只不过是碍于情面不便拒绝,这才导致自己陷入替借款人偿还债务的窘境。”白保群说,公众在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之前,应该谨慎了解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及还款能力,同时也要考量自身是否具备承担保证责任的偿还能力,情义固然重要,但在合同上签字时切勿盲目,考虑清楚、慎重决定,避免以后沦为“冤大头”。

“莎士比亚在《哈姆雷特》道白中有句名言:不要轻易借钱给别人,因为这样不仅会丢掉金钱,还会失去朋友!”白保群风趣地说,担保和借钱也有相似之处。

对于债权人,白保群特意提示,如果希望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注意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保证方式,这样才能达到期待的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刘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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