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民生民情
对收入分配中一种现象的思考 图文 / 贠文贤
来源:西部法治在线 发布时间:2021-10-31 09:29:22 111

    0.jpg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生活水平有很大提高,但社会稳定指数却没有随之提高,人们生活好了反而一段时期意见情绪却不少。这是什么原因?值得深思和探讨。

    新世纪初因工作安排,我在企业调研,亲见了原始积累的资本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占劳动应得的种种现象,在省纪检委和省总工会联合召开的汇报会上,我作了专题汇报,会后写了专题报告。2005年,我写了《社会收入分配中的“重资轻劳”研究报告》。汇报和报告认为,出现如上情况,主要因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基本因素——收入分配出现不公,其重要表象就是“重资轻劳”。

    我国社会收入分配中出现的“重资轻劳”现象,本文是指重视资本利得(或收益)而轻视劳动收益,在资本收益不断提高的同时,劳动收益相对降低,收入和贫富差距过分悬殊。这种现象如果继续存在发展,老百姓就会有意见闹情绪,甚至导致劳资矛盾加剧,既不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探索贫富差距的现象和原因的文章不少,但很少谈到在国民收入分配中资本收益挤占劳动收益的“重资轻劳”因素。其实,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与资本收益多寡是造成贫富差距大小的最主要原因。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立平引用大量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财富增长并没有带来职工工资的相应增长,而更多地转变为资本收益。其现象和原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感知。

    1.jpg

    一是在前多年的招商引资中,给投资者各种优惠政策和优厚条件。比如一些地方给予外资准入、税收、贷款方面许多优惠,对产品出口的“三资企业”降低税率或减免所得税;对涉外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一些土地开发商低价批租土地等。应该说一段时期给外资和私人企业优惠政策,吸引资金流入,能迅速扩大地方经济规模。但优惠政策实际上是把国民利益切一块给资本所有者,从分配角度讲是资本多得而劳动少得。

    二是低价出售国有资产,公有资产“瘦身”而肥大私有资产。与此同时,在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重组兼并中,大量职工下岗失业,收入锐减,生活困难。企业改革改制使一部分人很快富了起来,而普通劳动者收入没提高有的还大大减少。

    三是在企业内部分配上,向持股者和经营管理者倾斜,劳动收入被压低。一些实行了年薪制、股权激励、经营者持大股的企业,经营者年收入是普通工人的几十倍。在经营者年薪不与职工工资增长挂钩的情况下,经营者往往采取压低劳动力成本来增加利润保年薪,把工人工资压低到地方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多年不动。按最低工资标准,要维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想结婚、生孩子就非常困难。有些地方闹“民工荒”,实际上是“重资轻劳”、把工人的工资压得太低的表现。

    四是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对劳动群体的保护扶持不够。如政策规定劳动和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但在实施过程中只落实资本、管理要素参与利润分配。在纳税方面,普通工人有的也要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而年利润千万上亿的资产所有者也不纳或少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税收在“逆向调节”。

    五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问题严重,有的长期不建立工会组织,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不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拖欠、克扣工人工资,随意确定计件工资单价,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强迫工人在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甚至威胁生命安全的条件下工作等。这些问题大家都知道,但是有的一直得不到解决。

    有些问题看似简单明白,但解决起来很难很复杂,其中有两个原因,一个是认识偏颇混乱,一个是利益联结权钱交易。在认识方面,常常有人照搬西方主流经济学观点,提出一些利于资产所有者利益而有损劳动者利益的理论、观点,要与西方“接轨”。而在利益联结中,资本通过权力的保护快速增值,权力通过资本实现其“价值”。湖南娄底市煤矿的官煤勾结、非法谋利,就是资本与权力勾结的典型。在推行“MBO”过程中,有的搞暗箱操作,明眼人和不明眼人都清楚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猫腻。香港教授郎咸平曾抨击指出:资本、权力、经济学家正在结为三角联盟,用自买自卖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如何解决这两大难题,是我们面临的很艰难的任务。

    2.jpg

    我们先来辨析这方面的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人认为“重资轻劳”现象是追求效率的必然选择,有人认为这是市场经济“嫌贫爱富”的必然结果,有人认为它符合一段时期的政策偏好,有积极作用,总之认为这种现象是积极合理的。下面我们着重辨析以下三个观点。

    首先是关于“市场决定论”观点。

    有人认为“重资轻劳”是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表现,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价值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价格决定,同时又受供求关系影响。我国改革开放,资本稀缺,劳动力过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劳动力价格很低,工人也不得不认。所以我国市场决定了资本升值而劳动力贬值。

    这样的观点听起来很有道理,但这个道理适合早期资本主义。马克思分析早期资本主义得出结论,即资本主义生产,一方面是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是工人阶级贫困的积累,最终必然导致阶级对抗和冲突,引发无产阶级革命。历史正如马克思判断,资本主义不断爆发经济危机,无产阶级斗争风起云涌,社会生产力周而复始地遭受极大破坏。资产阶级也受不了了,意识到只重视资本收益而无视劳动力生存的经济有问题,开始重视生产中的劳动要素,以至于承认劳动者的剩余索取权,以赠与股权或期权方式,让劳动者分享企业利润。我国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因此更应重视劳动者的利益,更应让劳动者在改革中受益。如果经济发展了而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没有提高或反而下降了,这样的改革能认为是成功的吗?如果以市场经济的必然为理由,让“重资轻劳”任其发展,必然引发更多的劳资矛盾和冲突,甚至重提阶级斗争和革命。不可想象,马克思论述的无产阶级革命在资本主义国家未成功而在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再现。

    劳动和资本究竟应该怎样分享劳动产品?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观点,劳动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必要劳动生产劳动力价值,剩余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得到工资,剩余价值归资本家占有。马克思认为这是一种不合理的历史现象,因此要剥夺剥夺者,实现全社会的按劳分配。但这是在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条件下才能实现的。在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存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实行按劳分配肯定行不通。不给资本收益权,谁愿意把资本让出来供他人使用来扩大生产?因此资本和劳动两大生产要素都很重要,在创造财富上都有贡献,都有剩余索取权。当前的主要倾向是资本不让劳动要素参与利润分配,只给劳动力工资。在劳动力严重地供大于求的条件下,劳动力价格经常在劳动力价值之下;普通工人工资被压得很低,即使出现“民工荒”,工人工资也很难涨上去。这种现象是不合理的,而且是有害的。

    其次是“效率优先论”观点。

    认为“重资轻劳”有其合理性的另一观点,认为强调效率就要牺牲公平。这实际上是上世纪西方主流经济学关于效率与公平矛盾的观点,认为分配越平等,效率越难以提高;分配越不平等,越能提高效率;富人的钱越多,越能迅速转化为投资;社会投资越多,经济增长率就越高。其实这个理论建立在劳动产品被社会完全承认的前提下;如果广大劳动群体没钱,产品卖不出去,投资越多损失越大。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产能过剩、周期性危机,根本原因就是富人钱太多而民众没钱,是自由市场的自我惩罚。所以效率和公平是对立统一的。过于公平,会影响效率,如搞“大锅饭”、平均主义;而过于不公平也影响效率。

    “重资轻劳”影响效率和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是鼓励人们追求“分配性努力”而放弃“生产性努力”,增加社会的寄生和腐朽。比如有人利用手中权力低价批租土地或利用国有企业改制占有国有资产成为富翁,就会使干的人不愿干而想法靠近权力、谋求权力、搞权力“寻租”活动。比如个别资本因压低工资待遇而获利,就会使更多资本竞相效仿而放弃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二是抑制消费,出现需求不足,制约生产发展。在社会出现贫富差距悬殊的情况下,富人的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而作为消费主体的广大劳动者有需求但消费能力不足,导致社会购买力下降,企业产品卖不出去,出现停产半停产。需求不足,根本原因在于贫富差距过大。三是导致劳动关系紧张。如一段时期的劳动关系问题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上升,甚至出现职工罢工、静坐请愿等,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还有“发展中心论”观点。

    经济发展是中心,无人置疑。问题是我们追求什么样的经济发展道路?我们所选择的道路能不能保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在一些人的言论中,确实有只讲经济指标而不讲社会指标的现象。比如有人讲,当前经济发展是大事,落实职工权益是小事;如果强调提高职工利益,就会影响企业效益,影响发展速度。这是一种把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和社会协调发展对立起来的观点。早期资本主义的血汗工资制度,引发了一次又一次的经济危机。上个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使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受到严重破坏。资本主义各国总结历史教训,开始进行社会改良,使资本主义又获得了生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绝不能捡拾被资本主义已抛弃的东西。在经济发展道路的选择上,要把经济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放在并重位置,不能选择“重资轻劳”路径,更不允许逐利资本经常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谈到这个问题,有人就说,提高劳动力成本影响引进外资,影响投资环境。其实把劳动力价格提高到合理程度,根本谈不上影响投资环境。我国劳动力价格很低,在国际上产品竞争力很强。但这是牺牲中国劳动者利益得到的。外资投入中国主要是看中了我国的廉价劳动力,实际是从我国劳动者的血汗中攫取超额利润。外国人赚了中国劳工的钱,还批评我们不讲人权,并对准中国产品搞反倾销。对此我们究竟作何感想?

    在这个问题上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提高劳动者报酬不利于扩大就业。有人举例,一个老板10万元开一个工厂,你要他执行劳动标准,钱就不够了,就要关门。从微观上看好像是这么回事,但宏观看,就业率取决于全社会的需求而不是个别资本的需求。即使从微观层面看,在同样的条件下,延长工时、提高定额、增加劳动强度也会减少对劳动力的需求。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可能更关注利润。但作为政府要从宏观层面看问题,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如果对以侵犯工人合法权益为手段牟取暴利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实际上是对守法经营者的损害,是一种不公。

    通过以上辨析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改革开放初重视资本没错,但在社会分配领域重资本而轻劳动就有错,发展到贫富两极分化就大错了;它违背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也不符合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发展生产力”“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思想。市场、资本、技术、人才等都是发展生产力的手段,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实现共同富裕才是目的。不忘初心为人民,必须纠正社会收入分配中的重资轻劳。

  3.jpg

    一、制定和完善企业分配政策和法规

    过去我们在企业分配上,存在着强调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而忽视对企业分配行为进行规范的倾向,实际形成了企业领导人想给谁多少就给谁多少的状况,结果是享有企业最高权利的所有者、行使管理权的经营者、掌握技术资本的技术骨干共享企业利润,普通劳动者只能拿到被市场压低了的工资。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加强政策法规对企业分配行为的规范。规范企业分配,要兼顾效率与公平。过去我们强调初次分配讲效率,有人认为可以不讲公平。这实际上是曲解。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没有企业分配的相对公平,就不可能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中,初次分配占60%多,再分配只有30%多。因此在企业的初次分配中同样也要兼顾效率与公平。

    要求企业兼顾效率与公平,仅仅靠企业自觉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政府干预。政府干预主要是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并监督落实,而不是干预企业行使分配自主权。目前最主要的是完善劳动法,或者将纲要式劳动法修改成为一部劳动法典,或者在劳动法框架下完善劳动合同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工资法、就业促进法、集体合同法、劳动监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子法,提高可操作性。当前亟需对最低工资、劳动定额、工资支付办法进行规范,颁发相关条例,明确规定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执行劳动定额标准、拖欠职工工资等都属于违法行为,都要依法追责。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分配机制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对此有人认为这是给企业经营者的一项权利。其实在契约劳动关系条件下,企业内部的工资形成,应是谈判协商的结果,而不能由一方说了算。为此要在企业内部建立保证职工民主参与的分配机制。

    一是建立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重点搞好工资集体协商。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法人协商决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分配方式,并签订集体合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是多数企业工会地位不高,不能与企业经营者平等协商。为此要求,受基层工会委托,上级工会有权参加基层的平等协商会议,解决基层工会“不敢谈”和“不会谈”的问题。同时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二是建立和完善对经营者业绩考核和收入监督机制。关于企业薪酬激励研究有一种偏向,只讲高管层的年薪制、股票期权而不讲对职工的激励,似乎给了管理层高薪或把国有资产股份划给高管几个人企业就会好起来。此外,在实施过程中,也缺乏考核和监管,结果出现企业没搞好高管人员仍拿高薪,有的为拿高薪而压低工人的薪酬福利。为此必须建立相应的约束制度,高管薪酬方案要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由股东大会决定,年终由资产管理部门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布,实行民主监督。同时要把劳动安全、职工收入和企业经济效益列入考核指标,指标达不到取消对经营者的激励措施。

    三是探索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形式。提高劳动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具体办法可考虑从企业利润中切一块,以股票期权等形式对职工奖励;或者把经营者年薪与职工奖励结合在一起,一并实施。

   4.jpg

    三、加强对劳动法规执行情况的监察和监督

    要加强监察监督队伍的建设。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应增设劳动保障执法机构和增加执法人员,特别加强县、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力量,开展巡查活动。职工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包括设举报热线,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定期不定期地公布“血汗工厂”名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方便职工群众打官司,实行或仲裁或诉讼,缩短审案时间。审理案件中,对那些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克扣拖欠职工工资、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强迫工人在不符合安全条件下工作等,都应视为违法追责处罚。

    四、发挥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保护职工权益不受侵犯,必须有强大的工会。但实际状况是工会比较弱,职工对工会的信任率不高。主要原因是企业工会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由企业确定,工会主席甚至由行政领导提名决定。在这样的体制下,要求工会干部硬起腰杆为职工说话办事确实勉为其难。近年来个别企业出现职工群体停工或自发罢工事件,对此我们不提倡,但作为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现象我们也不能回避。积极的态度是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建立快速回应解决职工诉求的机制,将范围限制在诉求企业,促进企业解决问题又不影响社会稳定。

    工会自身改革,要逐步推进“群众化、民主化”建设,坚持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候选人由职工酝酿提名,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当基层工会干部履行维权职责遭受打击报复时,上级工会要依法保护工会干部工资不减、岗位不变、职务不降,对严重打击报复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要逐步实行工会干部社会化管理。

    作者简介

    贠文贤,蓝田县白鹿原人。先后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及中央党校西北分校研究生班学习。曾任陕西省总工会组织部副部长、研究室主任、省工会副巡视员、省工运研究会副会长等。退休后任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责任编辑:管理员
视频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