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苑】
●案情:张某(母亲)和王某(父亲)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王小某。2015年、2016年,王小某因就近上学,与母亲张某搬离北京市房山区,和父亲王某分开居住。张某身有残疾,因身体原因待岗,月收入不足5000元。王某婚后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家庭开销一直由张某承担。王小某认为王某在经济上没有承担自己的抚养费,生活上也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遂将王某诉至房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按照每月3082元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至自己满18周岁的抚养费。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小某与父亲王某分开居住后,王某没有给过王小某抚养费,未尽到抚养义务。关于王小某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说法: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主体,依法为未成年子女承担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通常,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多发生于夫妻离婚诉讼过程中,但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且此抚养义务的存在不以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者双方请求支付抚养费,是以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为条件,而不以父母离婚为条件,法律并未将离婚作为主张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只要父母存在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未成年子女就有权主张抚养费。
(本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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